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学生资曲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山西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教财[2007] 1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
凡在吕梁学院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和方式
(一)坚持实事求是、认定标准公平、评议程序公开、评定结果公正的原则;
(二)实行本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系级认定和校级审核相结合的方式。
三、认定机构及职责
(一)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负责领导和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生工作部(处)
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审核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和国家资助政策的宣传。具体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承担。
(三)系学生工作领导组
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系学生工作领导组组成:
组长:系党总支书记、 系主任
副组长: 系党总支副书记、系教学副主任
成员:分团委书记、辅导员代表、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
(二) 班级民主评议小组
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主评议和认定初评工作。
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组成:
小组长:辅导员(班主任)
成员:班长、 团支书为小组当然成员,其余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全班同学民主推选产生,组成人员为5-7人(成员总数为单数)。
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其组成名单在本班公示。
四、认定标准和条件
(一)认定的等级、比例
各班级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特别是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我省规定的认定标准,参照吕梁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等级。
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分为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按班级人数的10%、20%和30%评定。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的;
2.单亲家庭且经济收入低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功能力的;
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建档立卡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
4.家庭为民政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
5.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 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6.本来自深度贫困或老少边穷地区. 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周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7.其他确系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在校明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2.购买高档娱乐电器或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4.在校外租房或沉迷网络游戏或吸烟酗酒的;
5.有明显高于家庭经济来源的其它高消费行为的;
6.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的。
五、认定时间及程序、方法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一次, 时间一般安排在新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完成。各类资助原则上以当学年度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资助对象。
(二)每学年暑假期间,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表格在学生工作部(处)网页下载)到家庭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表格在学生工作部(处)网页下载,以下简称《申请表》)。新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持随新生录取通知书并寄发的《调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人学报到时与《申请表》一并递交班级民 主评议小组,供认定使用。
(三) 新学年开学时,在辅导员(班主任)的主持下,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调查表》,对照认定标准,应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重点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认真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时要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了女以及家庭遭遇白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班级开展认定工作时,工作方法要得当,保护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尊严和隐私。班级每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原则上不超过班级总人数的60%,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认定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和等级后,将初评名单报系(部)学生工作领导组进行审核。
(四)系(部)学生工作领导组认真审核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的初评名单。如有异议,返回班级民主评议小组重新评议。
(五)系(部)学生工作领导组对班级初评名单审核通过后,以班为单位统一制作《吕梁学院x x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册》(样表在学生工作部(处)网页下载),并在系(部)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系(部)学生工作领导组在接到书面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学生工作领导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书面向学生工作部(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处)在接到提请复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调整。
(六)系(部)公示无异议后,将《吕梁学院x x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册》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系(部)也要建立本系家庭经济苦难学生信息档案,《中请表》《调查表》等相关材料各系(部)留存备查。
(七)每学年度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时,各班级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的变化调整档次或终止其享受困难资助资格,但调整比例不得超过已被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20%0,杜绝出现轮流坐庄的现象。
(八)每学年,学校和系(部)学生工作领导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一议抽检。 并随机描选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围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九)当学年度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体学、试读或保留人学资格期间,不子考虑资助。
六、认定要求
(一)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生工作部(处)、系(部)学生工作领导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学生工作部(处)要加强对各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各系(部)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教育和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既不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后要及时报告系(部)学生工作领导组,系(部)学生工作领导组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各系(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五) 各班级辅导员 (班主任)作为认定 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以对学生、对国家高度负责的态度,规范做好本班认定工作,确实提高资助政策和执行情况的透明度。
(六)如发现工作人员和学生本人在认定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瞒报家庭经济现状等现象,一经核实, 将作废已认定的资格,追回当事学生享受的所有资助,并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与纪律处分。
七、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办法废止。